问题 | 法院审限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案件的审限从立案次日开始计算,至结案之日截止。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限: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精神病等进行专业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期间; 3.合议庭成员、检察员等相关人员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一个月的期间; 5.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间; 6.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7. 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8. 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9. 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10.审限届满前,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案件,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的调解期间; 11.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期间; 1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者提交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13.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和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调卷期间; 14.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15.向上级法院或单位请示、协调、报请复核的期间; 16.其他可以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条 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八十条 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