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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审限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案件的审限从立案次日开始计算,至结案之日截止。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限: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精神病等进行专业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期间;
    3.合议庭成员、检察员等相关人员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一个月的期间;
    5.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间;
    6.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7. 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8. 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9. 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10.审限届满前,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案件,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的调解期间;
    11.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期间;
    1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者提交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13.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和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调卷期间;
    14.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15.向上级法院或单位请示、协调、报请复核的期间;
    16.其他可以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条 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八十条 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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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