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不招标的工程范围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有相关的国家机密和安全不可公布与社会媒体实现全面公布相关信息,因情况紧急来不及进行招标的必须马上实行的事关人民群众安全稳定的抢险救灾的相关工程; 2、利用一些国家的扶贫政策制度的一些工程; 3、对某个工程只有一家或几家有符合该工程的特有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施工工程; 4、甲方或采购人建设单位可以自给自足的一些项目; 5、一家实行过招标的一些由相关部门特许的可以不需要再次使用招标方式进行的一些项目; 6、需要使用独一无二无可替代的专有技术和专利的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