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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人单位日常管理如何操作?
释义
    单位日常管理应通过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为用人单位监督劳动者履职奠定基础:(1)界定职责是认定严重失职的前提认定失职的基础是明确劳动者的岗位职责,为此,用人单位需要做如下工作:首先,劳动合同中写明岗位职责,双方约定清楚职责的内容范围;其次,具体的细化内容和职责标准,应当告知劳动者,可以召开会议、组织培训进行告知并制作会议、培训记录让劳动者签字确认已知悉,还可以在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并让劳动者签收;再次,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列明严重失职的判断标准,并列举主要行为以作为依据。(2)明确重大损害标准以避免日后有争议按照《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五条第三款,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发生劳动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规章制度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单位可直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重大损害的数额,但数额应当是合理的。重大损害不仅包括直接经济利益损失,亦包括企业商誉受损、潜在或现有客户流失等利益损失。对于可量化的损害,可规定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即为“重大损害”,如造成30万元以上的损失,避免因损害程度之争而导致风险。对于不可量化的损害,如工作进度延误、安全质量事故、企业名誉受到影响等,可以确定一个损害范围。(3)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严重失职与不能胜任工作的区别不能胜任工作指的是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量或同种工位的工作量。《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部分行为到底是失职行为还是不能胜任工作的行为界定起来有一定难度,两者之间的区分有一个前提,即不能胜任工作侧重于员工能力不足,而失职侧重于注意义务不到位。(4)严重失职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以严重失职解除合同如何操作?
    用人单位以严重失职解除合同:(1)明确岗位职责、定义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应当首先明确并告知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具体的职责标准,列举严重失职的具体行为,并据此确定造成损失的行为是否属于劳动者工作职责范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如企业规模、资产净值、效益状况、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员工所在岗位的风险大小等来确定重大损害的数额。企业如不事先确定相对合理的重大损害标准,相当于拱手将界定权交给了裁判机关。(2)做好证据收集;严重失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负有举证的责任,在用工管理中需要注意证据的搜集固定工作。劳动者因失职造成产品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时,用人单位及时调查事实,确定责任归属,出具书面说明报告文件,并让劳动者签字确认事实。其他书证物证也应及时收集妥善保存。(3)程序性问题。包括制度民主和公示程序,提前通知工会等。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如何认定严重失职?
    从文意解释的一般理解,所谓严重失职,是指劳动者没有遵守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其工作职责的约定,并且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偏离职责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行为。若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失职的,应当对以下三个层次的事实进行举证:一是劳动者的职责是什么;关于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可能存在口头或书面的约定,在具体案件中,若双方对于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存在分歧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工作职责承担举证责任。1.岗位职责主要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岗位职责确认书、目标责任书或者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确认。2.即便是一些较为普遍的工作岗位,也不能仅凭常识来确定其工作职责,若缺少明确的岗位职责约定,用人单位仍然会承担管理缺位的后果。3.对于存在特殊监管的行业,监管机构往往对于从业人员的失职行为有着禁止性的规定,但用人单位仍然需要将其内化为自身的规章制度,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二是劳动者存在失职行为;三是其失职行为达到了严重的程度。风险提示:对于严重失职的具体衡量标准,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来进行量化,比如规定给企业造成多大的经济损失构成严重失职,或者损害了企业形象,行为不符合岗位要求等。如果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不容易认定和证明。
    用人单位如何合法延长试用期?
    1.延长试用期后不得超过法定时间限制。因法律对试用期的长短具有上限的规定,因此即使是合理延长,延长后的总长也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但用人单位最好一次与员工约定法定范围内最长的试用期期限,避免后续因延长试用期而产生纠纷。2.延长条件和程序可由公司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进行规范。例如明确规定:“试用期内员工如因不胜任工作、出勤率未达标准或公司认为需要延长试用期其他合理原因的,用人单位可合理延长试用期,劳动者承诺同意上述变更规则。”建议企业让员工签订一份延长试用期的书面文件,并清晰注明延长试用期的事由。书面文件须双方签字盖章或捺印。3.延长试用期应当在原试用期内开展。最后,用人单位若需变更试用期的长短,一般也应当在原试用期结束前进行操作。因为一旦原试用期届满,用人单位应当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做出评价。用人单位不适宜在试用期届满时,将劳动者是否通过试用期考察的结论,放置在一个模棱两可的地位。换句话说,试用期只有通过或不通过,转正或是延长,并且只能在试用期结束前明确作出决定。风险提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和奖金等费用,其中最主要的是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包括: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按照有关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该如何赔偿?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风险提示:不属于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包括11种: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3、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4、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5、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6、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的赔偿;7、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8、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9、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10、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11、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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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4:0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