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委员会成员构成 |
释义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旨是: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其中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专职或兼职的仲裁员,要求仲裁员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占比不得少于2/3。仲裁委员会的任期为三年,每届任期结束后需更换其中三分之一的人员。 法律分析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事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二、仲裁委员会对组成人员的要求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②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③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④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⑤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根据不同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便于当事人挑选仲裁员。 平时仲裁委员会没有什么工作的,只有发生仲裁争议的时候才进行仲裁裁决的。费用的负担是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 三、仲裁委员会的申请 具体包括: (1)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3)仲裁委员会章程; (4)必要的经费证明; (5)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6)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工作人员的聘书副本; (7)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届期满,更换1/3的组成人员。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谁组成这个问题都有了自己的答案了。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一些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或者工会的人员组成,它的人数尖为单数,设立1个主任,仲裁委员会也有任期的规定,每届任期是三年,三年之后,需要更换其中三分之一的人员。 结语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和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的。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的仲裁员。仲裁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从事仲裁工作、律师工作或者担任审判员的经验要求,以及具备法律知识和专业水平。仲裁委员会的申请需要提交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任期为三年,每届任期结束后需要更换其中三分之一的人员。通过以上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运作机制得以明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仲裁案件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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