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条件可以建档立卡 |
释义 | 以下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条件: 1、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农户所在地当年低保标准的纳入保障范围; 2、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但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比所在地区年低保标准低的成员; 3、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4、具有正常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由自己懒惰造成贫困的以及逃避法律造成贫困的不属于低保保障的范围。 不能申请建档立卡的有: 1、在本村居住的非常住户; 2、举家外出一年以上的农民家庭; 3、家庭中有财政供养人员的农民家庭; 4、家庭成员中有村干部的农民家庭; 5、家庭中有小汽车、有城镇房产、有购买农机补助资金大于7000元大型农机、有大型运输车辆的农民家庭; 6、家庭成员中有注册并经营商铺、有企业股东并盈利的农民家庭。 【法律依据】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第六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投入的扶贫资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应当达到占国家扶贫资金总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中: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龙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10个省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 地方配套资金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中央将按比例调减下一年度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入的国家扶贫资金数额;调减下来的国家扶贫资金,将安排给达到规定比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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