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4.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法律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筑用腻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第三条 依据标准 JG/T 157-2009 《建筑外墙用腻子》 JG/T 298-2010 《建筑室内用腻子》 GB 24408-2009《建筑用外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2-2008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