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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施工质量的验收标准
释义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
    2、建筑工程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3、建筑工程质量应按以下要求验收:
    (1)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一、建筑工程的判定标注是什么?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
    (一)施工现场质量条件评价
    1、施工现场应具备基本的质量管理及质量责任制度:
    (1)现场项目组织机构健全,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2)材料、构件、设备的进场验收制度和抽样检验制度;
    (3)岗位责任制度及奖罚制度。
    2、施工现场应配置基本的施工操作标准及质量验收规范: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配置;
    (2)施工工艺标准【企业标准、操作规程】的配置。
    3、施工前应制定较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4、施工前应制定质量目标及措施。
    (二)地基及桩基工程质量评价
    1、地基及桩基工程性能检测
    (1)地基强度、压实系数、注浆体强度;
    (2)地基承载力;
    (3)复合地基桩体强度【土和灰土桩、夯实水泥土桩测桩体干密度】;
    (4)复合地基承载力;
    (5)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
    (6)桩身完整性。
    二、质量保证措施
    1.成立质量控制体系,由项目工程师、质量部长、技术部长、工长、施工班组和专职质检员组成,质量控制体系对工程分项工序有否决权。
    2.加强人的管理,发挥“人的因素第一”的主导作用,把人的控制作为全过程控制的重点。对项目管理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必须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同时搞好团结协作,对不称职的管理人员及时调整;对施工人员严格进行考核上岗施工。在编制施工计划时,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和人与任务的平衡,防止造成人为事故。
    3.加强施工生产和进度安排的控制:会同技术人员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在进度和质量发生矛盾时,进度服从于质量;合理安排劳动力,科学地进行施工调度,加强施工机具、设备管理,保证施工生产的需要。
    4.加强材料和构配件的质量控制: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采购必须认真执行《采购工作程序》,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册,并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凡采购到现场的物资,材料人员必须依据采购文件资料中规定的质量和申请计划进行验证,严把质量、数量、品种、规格验收关,必要时请有关技术、质检人员参加。
    5.严格检查制度,所有施工过程都要按规定认真进行检验,未达到标准要求必须返工,验收合格后才能转入下道工序。
    a.自检:操作工人在施工中按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自我检查,并由施工队专职质检员进行复核,合格后填写自检单报质检员,保证本班组完成的分项达到质量目标的要求,为下道工序创造良好的条件。
    b.专检:在自检满足要求的基础上质检员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复查,合格后报监理验收。检查中要严格标准,一切用数据说话,确保分项工程质量。
    c.交接检:各分项或上道工序经专检合格满足要求后,组织上下工序负责人进行交接验收,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6.坚持样板引路制度。各道工序或各个分项在施工前必须做样板,有关人员进行监控指导。样板完成后要由质检员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进行验收,满足要求后才能全面施工。对样板间和主要项目的样板,还必须经公司或上级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后才能施工。
    7.加强成品保护,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成品保护工作程序》,采取“护、包、盖、封”的保护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防止后道工序损坏或污染前道工序。
    8.完善质量记录,做好资料整理:将质量记录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质量保证资料的建立、收集、整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做到与工程进度同步,并保证及时、准确、清楚、完整。要求应该有的文件,确保交给用户一份能全面了解工程质量的质量保证资料。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八百零六条【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的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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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6:0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