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注册新公司一方股东为实物出资,无需进行资产评估,市场监督局在注册时,不要求提供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是股东出资实物其价值的体现,是股东之间对实物出资价值的重要凭证,也是公司成立以后,债权人对股东实物出资其价值是否高估其认定重要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