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证据的可靠性问题 |
释义 | 民事诉讼的脊梁是证明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提供证据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待证事实。当事人需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若未能提供或证据不足,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分析 证明责任理论是民事诉讼的脊梁,是民事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诉讼当事人承担对其主张或反驳提供证据的责任(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其重点在“提供”证据,双方当事人均需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重点在“证明”待证事实(法律关系)。 拓展延伸 民事证据的可靠性评估及影响因素 民事证据的可靠性评估是在司法实践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在评估证据的可靠性时,需要考虑多个影响因素。首先,证据来源的可信度是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包括证人的可信度、物证的完整性等。其次,证据的一致性也是评估的关键因素,即与其他证据是否相符合。此外,证据的时效性、保全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潜在偏见等也会对可靠性产生影响。综上所述,评估民事证据的可靠性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以确保公正、客观地判定案件。 结语 证明责任理论是民事诉讼的核心,也是民事证据制度的基石。当事人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双方需充分提供证据。若未能提供或证据不足,举证责任方将承担不利后果。在评估证据可靠性时,需考虑证据来源的可信度、一致性、时效性、保全情况及潜在偏见等因素。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确保公正、客观地判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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