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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
释义
    法律分析:本条是关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等活动,以及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修建有关水工程设施等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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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4 5:5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