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疫情期间,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不受影响。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提出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的三项阶段性支持政策。 一是对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要连续计算,不影响每个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是对职工,特别是对一线的医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因疫情需要来隔离或者暂时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同样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同时,考虑对于支付房租有压力的缴存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并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三是对疫情比较严重和严重地区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决定自愿缴存公积金。继续缴存的,可以自主商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存期间缴存时间,同样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 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