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名誉权、隐私权。 非法搜查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无论其是否是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司法工作人员侵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不能由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构成。其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但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 4、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搜查的对象仅限于他人的身体和住宅。如果不是针对身体或住宅搜查,而是非法搜查机关或其他单位的办公室、仓库、车辆、船只、飞机等场所,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