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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金融网络借贷风险主要有哪些
释义
    金融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有:
    1、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
    2、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而事实上,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方可从事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擅自从事金融活动者往往会因为“非法集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3、如果贷款经由网络平台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平台疏于自律,或内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
    一、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非法贷款活动。贷款人知道借款人借钱进行非法活动,其贷款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结算、票据贴现、资金借贷、信托投资、融资担保、外汇交易等;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4、企业间的贷款合同。违反国家法规的企业间借贷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5、合资企业实际上是贷款合同;
    6、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使对方违意图形成的贷款合同;
    7、高利贷利息。私人贷款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约定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高部分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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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18:4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