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市区夜间施工要求 |
释义 | 城市建筑工地夜间施工规定如下: 1、实行夜间施工申请制度。施工单位须提前向监理单位申请夜间施工,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安排夜间施工; 2、监理单位严格控制夜间施工项目审批。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夜间施工申报进行严格审查:对确实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进行夜间施工作业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批准;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制定夜间施工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同时,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减少夜间施工作业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1、国家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夜间时段为22时至次日6时。 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4、夜间施工中,施工单位要严格实行主要领导值班带班制度,质量安全主管人员与值班电工应加大夜间巡查力度,夜间当班的质量员、安全员、监理员必须自始至终在岗。 5、对隐蔽工程进行夜间施工时,施工单位须加强自检,并按规定提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到现场检查验收,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6、夜间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场地照明充足,施工用电设备有专人看护,必要时应配备发电机,以备急用。 7、临空、临边和临水作业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和防护网,涉及夜间施工的,各工序或作业区的结合部位要有明显的发光标志,并安排专人值守,夜间施工人员需穿戴反光工作服;施工便道转弯处、基坑、沟槽四周须设置施工围挡,悬挂红色警示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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