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申请农村宅基地 |
释义 | 农村宅基地申请流程如下: 1、村民向村民小组提申请,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并张榜公布,经村民会议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通过后,到村委会加具意见; 2、村委会接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及其他附件后20日内,对申请人的户口、用地位置、土地类别、土地权属、原房屋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意见并送当地国土所。 3、国土所接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后,应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村委会转申请人。符合建房用地条件的,即加具意见并经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4、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村委会公布。不予批准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随着农村宅基地新政的出台,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将会越来越严。未来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必须要符合以下四类情况才能够申请,否则一切免谈。 一、现有住房居住拥挤,而且宅基地面积少于宅基地所规定的限额标准的,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实需要建新房分户的,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 三、因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而且确实在农村无住房的,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例如: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 五、申请建房需要提交的材料 1、《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 2、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4、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 六、批准和发行。 (1)乡镇审批认证。对于符合规划要求且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宅基地,在拟建房屋周围4 ~ 4个区域内绘制土地使用红线图。如在5个工作日内经乡镇农村宅基地建设审批管理小组讨论并报乡镇政府审批,则进行审批(包括农村道路交通、环境保护、房屋风貌整治、同时征求有关交通、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林业、水利、电力、卫生、通信等方面的意见。并在本村集体公共场所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批复意见的《农村宅基地建设(规划许可)批复单》。发放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复。 如果农业用地(耕地、林地、鱼池、蔬菜的土地,等等)需要占领整个县不超过总指数市政府颁发的,合格的中介机构必须进行测绘,提供测绘地图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村镇对占用农用地(耕地、林地、鱼塘、菜地等)的农民的住房建设情况,应当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后函告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报批。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手续办理完毕后,由乡(镇)按照程序批准。 (2)申请开工检查。经农村干部和乡镇政府宅基地建设队伍批准后,经村镇政府宅基地建设队伍批准后,应当及时组织农村干部检查宅基地建设现场。立项后现场放样(第二场地):在立项现场丈量房屋立项基准,确定建筑位置,钉桩,在村民建筑现场放样;建筑基础场地(三场地):主要检查基础是否按放样完成,是否有多余面积;屋顶施工现场(四现场):主要检查建筑物是否超高。乡人民政府有关调查检查人员到达各阶段时,应当在《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筑检查“五到”工作记录表》上记录并签字。严格执行房屋建设全过程宣传制度,对拟建房屋的四方、建筑面积、楼层数、间距、建筑面积、立面效果等内容进行宣传,督促村民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范围、面积、规划楼层数、高度和质量标准,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建,以消除分批少建多、东、西分批多建的现象;农民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和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有关部门可以办理临时建设供水、供电、供沙手续或提供混凝土。 (3)完成验收。房屋建成后,农民应当向乡人民政府申请宅基地和房屋建设规划许可。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宅基地建设审批管理工作小组成员、驻村、乡干部、村组干部进行竣工验收(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检查农民是否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和四到四的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和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建设住宅,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及建筑(规划许可证)验收意见表。农民凭验收意见书办理正式供水、供电手续。 六、农村宅基地申请要满足什么条件 1、一户一宅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现阶段如果农村居民不满足一户一宅条件,想要申请宅基地修建住房,将不予批准。 2、农村户口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只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才有资格才能够申请宅基地,因此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在农村申请宅基地将不会予以批准。 3、搬迁重建 若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满足这个条件后,是可以以此去申请宅基地来建新房。此外若是当地是因自然灾害损毁农房,或者地质灾害需要搬迁的,以及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迁建的,都是可以申请宅基地的。 4、符合分户条件 符合分户条件,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需求,如家庭有2个或2个以上的儿子,结婚成家后需要分户单独居住,这种情况可以去申请宅基地。 5、其它符合规定条件的 如夫妻一方为村里面的人,但是双方都没有宅基地的;家里没有一处宅基地的;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限额标准的70%,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面积的,都是可以申请宅基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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