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是委托合同吗 |
释义 | 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是技术开发合同的一种,不是委托合同。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技术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委托他人进行技术开发的一方为委托人,受他人委托进行技术开发的一方为研究开发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一、委托合同有哪些法律规定 1、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2、委托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1)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3)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4)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5)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6)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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