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行踪轨迹等全面信息。最高法公布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中,有一起为五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个人户籍、车辆档案、手机定位、个人征信、旅馆住宿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寻找客户并获利,最终被判刑。 实践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尚存争议,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刑法相关规定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表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全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现实需要。“对于例举以外的个人信息,当然还有很多,司法实践中要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把握‘公民个人信息’的要件特征,准确作出判断。” 对此,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也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一、公民个人信息立法了吗 从附属立法的角度看,公民个人信息以经立法了,但是从单行法的层面看,公民个人信息立法还未完成。根据已经发布的信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目前处以草案征求意见阶段,国家还未完成公民个人信息的单行立法。但是,立法不仅有单行立法还有附属立法,2021年颁布的《民法典》中有一章专门规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以及《刑法》中也有关于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所以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附属立法已经完成,但单行立法还未完成。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特点 一是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种类多样、涉及人员众多。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已经从简单的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家庭地址等,扩展到手机通讯录和手机短信、网络账号和密码、银行账号和密码、购物记录、出行记录等,被侵害的人员涉及各地各行各业。 二是形成了“源头—中间商—非法使用人员”利益链条和黑色产业。各层级人员身份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交叉,形成了非法获取、贩卖、使用的利益链条,以及以牟取不法利益为目的、市场化运作、专业分工实施、交易金额巨大的黑色产业。 三是信息泄露源头多样化。经过公安机关多次打击整治,机关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以及个体企业相关人员参与的泄露活动更加隐蔽,而“黑客”通过技术手段实施攻击、撞库或利用钓鱼网站、木马、免费WIFI、恶意APP等“技术类”窃取方式成为重要源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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