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2003年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适用宪法判决了一起案件。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雇佣合同,因为彼时我国法律中没有关于“雇佣合同”的具体规定,法院依据《宪法》中劳动者应受劳动保护的原则,判决雇主需赔偿在提供劳务时遭遇火灾的雇工人民币8万元。 原告诉称,原告受雇于被告。事发当日,原告押运液化气到山东省一油库卸液化气时,因油库内有明火造成液化气体燃烧,将原告颈部及双手烧伤,原告受伤后,入院治疗,因医疗费用问题与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因工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80000元。而被告辩称,发生事故的原因至今不明,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属雇佣合同。该合同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有效的全部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侵犯。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在受雇佣期间,依法应得到劳动保护。其在工作期间因职务行为而受伤,应当由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 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