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证的种类 |
释义 | 信用证类型介绍如下: 1、跟单信用证: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是凭不附带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3、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 4、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 5、保兑信用证:是指经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保兑信用证主要是受益人(出口商)对开证银行的资信不了解,对开证银行的国家政局、外汇管制过于担心,怕收不回货款而要求加具保兑的要求,从而使货款的回收得到了双重保障。未保兑信用证是指未经其他银行保兑的信用证。在没有保兑的情况下,若开证行不能如期兑付汇票,则受益人不能收回货款。这时,受益人只有两种方法可以采取:一为向开证银行的国家进行法律起诉;二为受益人能查明开证银行在本国有资产,向本国法院起诉。这些对受益人都较为被动,不如加以保兑有利; 6、即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 的信用证; 7、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汇票到 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法律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三条 信用证与合同: (一)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种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 (二)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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