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工作日的上班时间和早餐、中餐以及在执行警务活动和值班、备勤期间,一律不得饮酒或饮用含有酒精饮料。 二、全局民警、辅警一律实行饮酒事前分级报备制度。各单位民警、辅警工作日晚间非本人住宅内饮酒或饮用酒精饮料,向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短信报备;局属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向分管局领导短信报备;局班子成员,向局主要负责人短信报备;局主要负责人,向芜湖市局分管负责人短信报备。接到报备的领导必须明确提醒报备人“酒后不得驾车”。 三、严禁民警、辅警酒后驾车。民警、辅警发生酒、醉驾案事件,一律第一时间停止执行职务,并依法依纪依规从严从重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四、民警、辅警发生酒、醉驾案事件,一律由所在单位第一时间上报市局全面从严管党治警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工室),并在24小时内上报至芜湖市全面从严管党治警领导小组办公室;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五、民警、辅警酒、醉驾案事件,一律实行一案双查,除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贵任外,依纪依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六、民警、辅警酒、醉驾案件,一律由驻局纪检监察组、督查大队对“一案双查”情况督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