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又称“外国法人的认可”。指内国法律对外国法人人格的承认,赋予外国法人在其境内享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承认外国法人并允许其在内国活动,一般要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人属人法,该组织是有效成立的独立法人;(2)外国法人的目的或业务性质不得有损于内国主权,不得违反内国的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3)不存在规避法律或欺诈情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第一百九十二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