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超龄人员,或依法 退休 后再返聘的,这部分人员不可能再与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 ,也不可能再享有 工伤保险 待遇。此时,双方存在雇佣或 劳务关系 ,如果再发生 工伤事故 的,原则上,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具体的条款,参照最高法关于 人身损害赔偿 的司法解释规章。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冲裤损害的,赔偿权答掘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清判核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