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住宅不受法院查封限制? |
释义 | 房子法院不能查封的主旨是:被执行人的家庭生活所必需的房子和其他家庭成员的房子不能被法院查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账户法院不能查封的主旨是:特定类型的账户,如存款特殊性质、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社会保险基金等,不能被法院冻结扣划。 法律分析 一、什么房子法院不能查封 以下房子法院不能查封:一是用于被执行人家庭生活所必需的房子,二是被执行人其它家庭成员的房子。如果是用于家庭生活居住的房子,或者是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无关的房子是不能进行查封的。 二、什么房子法院不能查封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三、哪些账户法院不能查封 以下类型的账户法院不能查封: 1.因存款或者账户的特殊性质不得冻结扣划的。 2.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3.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4.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5.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 6.因资金的专属性而一般不得冻结扣划。 7.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冻结扣划。 8.信托财产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 9.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划。 10.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身债务不得冻结、扣划。 11.信用证开证保证新可冻结不得扣划。 12.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 13.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14.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 15.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 结语 在民事执行中,法院对某些房屋和账户不能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的限制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被执行人家庭生活所必需的房屋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房屋不可被查封。此外,法院也不能查封一些特殊账户,如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社会保险基金等。这些限制旨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特定资金的安全性。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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