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行为都有哪些 |
释义 | 民事法律行为有七种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按主体和意思表示方向的不同) 单方行为:无须他人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生效。单方行为又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授权、解除、免除、撤销。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捐助财团法人的行为 双方行为:内容相同方向相反,如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多方行为:意思表示方向相同,如订立合伙协议、公司章程,设立公司等法人的行为 (二)、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按是否需要支付对价) 无偿行为:赠与、保证、借用、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没有约定报酬的委托合同 (三)、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又称要物与非要物,按是否需要标的物的交付为行为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主要的实践性行为:动产质押、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四)、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按是否需要特定形式) 要式行为又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形式)和特殊要式(书面+登记或批准)。我国要式行为主要有:遗嘱、收养协议、结婚、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保证合同。没有采取一般要式的,合同不成立;没有采取特殊要式的,合同不生效。 特殊要式合同: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 (五)、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按行为与原因的关系) 目前我国现行法上的无因行为包括:债权移转、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免除、票据行为、授权行为 (六)、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按行为的效果) (七)、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按行为的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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