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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释义
    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出于泄愤报复进行刑讯逼供的;
    2.对多人或多次进行刑讯逼供的;
    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
    5.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
    两者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实践中往往互相牵连,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家司法工作人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为表现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两罪一起发生,互有关联的,一般应按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有类似“刑讯逼供”等关押行为的,不定刑讯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二、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的区别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两者的区别是:
    1、目的不同。暴力取证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逼取证人证言,刑讯逼供罪行为人是为了逼取口供。
    2、犯罪对象不同。暴力取证罪的对象限于刑事案件的证人,刑讯逼供罪的对象则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3、行为人方式有差异。刑讯逼供既可以是暴力方式,也可以使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证罪则只能以暴力方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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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