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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纪检搜查家里是已经立案了吗?
释义
    搜查家里不能说明犯了什么罪,只要是涉及犯罪,都是可以搜查家里的。比如犯盗窃罪、藏匿枪支赃物等、清查贪污受贿罪、侦查刑事犯罪的蛛丝马迹和罪证等公安机关都有权搜查嫌疑人家里。
    一、刑诉法139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是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进行搜查的规定。搜查时,须有见证人或者被搜查人家属等人在场,不得进行非法搜查。另外,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二、盗窃要哪几个证据才能定罪
    盗窃罪定罪需要的证据如下:
    1、主体证据。应包括居民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2、行为证据。具体包括以下:
    (1)被害人关于在具体时间、地点及位置被盗物品及物品特征的陈述;
    (2)有关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秘密窃取方法实施盗窃行为的证词;
    (3)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所穿戴的手套、鞋子以及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等物证的实物及照片和有关物证、痕迹检验报告;
    (4)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到达盗窃现场的毛发、指纹、脚印以及其他遗留痕迹的技术鉴定结论;
    (5)证明赃物价值的鉴定结论;
    (6)证明收缴赃款、赃物、犯罪工具等物证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
    (7)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特定手段进入现场及从特定位置窃取特定物品的现场照片、现场勘查图以及现场勘查笔录;
    (8)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的视听资料;
    3、结果证据。具体包括以下:
    (1)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失窃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窃得物品的供述,证人关于财物被盗的证言,有关部门关于财物被盗的证明,行为人销赃时所派生出的有关证据如买赃人陈述,典当行收据,盗窃信用卡后的提款记录,盗窃文物后出卖、出境的证据;
    (2)盗窃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的失窃证明等;
    (3)未遂和中止的结果证据。盗窃未遂只有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要有证明犯罪对象是巨额现金、国家珍贵文物或贵重物品的证据,同时要有证明行为人确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造成财物损失的证据。
    4、主观证据。应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占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赃款、赃物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承认盗窃犯罪事实的供述等。
    5、情节证据。定罪情节证据应当包括价格鉴定、物品发票等,对于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案件,还应当包括公私财产损失证据、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其他严重情节的证据;量刑情节证据,应当包括有关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盗单位性质、行为人作案方式、行为人以往有无前科、被害人情况、被盗物品性质、损失情况等证据。当然,这些盗窃罪证据标准及证据要素,并不要求每一个案件都全部具备。
    盗窃通常是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对于盗窃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公安立案后会应该怎么样处理
    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迅速对案件展开侦查,通过讯问、搜查等方式收集和调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包括有罪证据、无罪证据、重罪证据和轻罪证据等。如果是现行犯或者有重点嫌疑的人,符合条件还可以先行拘留,拘留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院批准后可以实施逮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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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6: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