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我国已经全面开放三胎,已经取消准生证,依法办理生育登记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生育三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制度,不再进行生育审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