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包括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违反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法律客观: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具体包括: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 2、禁止设立剧毒物品的仓库或堆栈。 3、禁止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它废物回收、加工场。 4、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物。 5、禁止饲养猪、牛、羊等家畜。 6、禁止毁林开荒、毁林种果。 7、禁止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粘土、砖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