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着位置张贴《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公开声明书,并于遗失后一定期限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发布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的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如果是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