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于签发空头 支票 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将被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票面金额2%的 赔偿金 ;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的单位或个人,除以上处罚外,央行还将其列入支付信用黑名单中,这对于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将降低其信用等级,会对该出票人今后的正常经济生活产生直接影响;情节严重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将停止为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法律客观: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