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上体育课去捡球,有两个同学绊倒,砸在孩子身上,把胳膊砸骨折了。谁的责任任? |
释义 | 在学校摔倒骨折的,因为学生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学生自己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学生在学校骨折的,侵权第三人对学生负责,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学校可以不对学生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和同学玩耍的过程中,我的孩子胳膊骨折了,谁来承担主要责任 关于小孩子玩耍受伤应该谁承担责任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案例来推断,但是有一点可以确定的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孩子在学校,下课的时候被同学拌到,导致胳膊肘关节骨折,学校有责任吗? 孩子在学校里被同学打伤了,如果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由同学的监护人负责;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由同学的监护人和学校共同担责,学校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孩子在学校摔跤了,是因为别的孩子碰到了,弄成骨折了,是谁的责任任? 学生上学路上摔伤,由学生的监护人负责。学校只对学生在校内受害承担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外受到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带孩子去澡堂洗澡,在休息大厅,孩子走路绊倒摔倒,脸破了,澡堂有责任吗? 洗澡堂子摔倒双方都担责。浴室摔倒属于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顾客在浴室消费过程中摔倒如浴室,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尽到了完善的保护义务。遇事应对顾客因摔伤所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顾客作为成年人,其在洗浴场所消费更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其本人也应自负一部分责任。消费者如何维权消费者维权途径如下: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纠纷;2、投诉;3、调解。可以申请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4、仲裁。仲裁解决的需要事先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5、诉讼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您好,我想问一下孩子在学校体育课上跑步,把别人的孩子弄坏了,学校有责任吗? 当事人孩子体育课上受到伤害的负责主体:一般是由学校负责。如果学校能证明已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的,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如果学校对此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是其他人造成孩子摔伤的,学校未尽到职责的,也要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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