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
释义 |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有以下几类: (一)签发空头支票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这是我国《票据法》关于签发空头支票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又对因签发空头支票而构成的金融票据诈骗罪及其刑事处罚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对于通过签发空头支票骗取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规定,对其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签发空头支票的民事责任 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是被我国票据法所明文禁止的,因此,持票人除了要求出票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支付外,还可要求出票人承担因其签发空头支票给其造成损失的补偿责任。另外,《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还赋予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要求支付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的权利。 (三)签发空头支票的行政责任 ①罚款 我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企业若签发空头支票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处以其签发空头支票额的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②资格罚 根据《票据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此条除对签发空头支票的企业规定了罚款处罚外,对于多次签发空头支票的企业,银行还可以取消其签发支票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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