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签发空头支票按票面金额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签发空头支票的认定条件如下: 1、行为人完成了支票出票行为。支票出票是指出票人制作支票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行为。支票出票包括两种行为:支票制作行为和支票交付行为。只有两个行为都完成,才能认为支票出票行为完成; 2、行为人签发了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分为几种情况: (1)出票时账户内没有资金,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存入资金,账户一直处于空户状态; (2)出票时账户虽有资金,但是资金不足,所开票据金额超过存款金额。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补足资金,账户一直处于欠资状态; (3)出票时账户内有足够资金,行为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前提空了存款,造成账户突然空户现象。在上述情况下签发支票,都认为是签发空头支票。 3、行为人骗取了他人的财物,指行为人将签发空头支票作为支付手段,实际不付对价地获取了他人的财物。财物一般是商品货物或其他有经济价值的物品。获取是指事实上的占有控制。 法律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