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用来约定的担保方式包括哪些 |
释义 | 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四种。留置为法定担保方式,其他三种需当事人约定。保证是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抵押是将财产作为担保,质押是将动产或权利作为担保。定金是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担保方式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四种。其中,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其他三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 一、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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