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的方式具体内容如下: 1、抵押 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质押 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3、留置 留置是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执行担保的程序主要内容如下: 1、被执行人主动提出申请,应书面提交给执行法院; 2、移交担保物或办理登记手续; 3、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 4、法院审查担保是否符合担保的条件;审查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是否已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审查担保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格; 5、人民法院认可,接受担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