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上海市失业金领取标准是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一)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2055元/月; (二)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644元/月; (三)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420元/月。 具体政策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解除、终止劳动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五)按照本细则规定办妥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法律客观: 《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 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解除、终止劳动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五)按照本细则规定办妥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