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上海市失业金领取标准是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一)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2055元/月;
 (二)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644元/月;
 (三)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420元/月。
 具体政策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解除、终止劳动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五)按照本细则规定办妥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法律客观:
《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
 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解除、终止劳动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五)按照本细则规定办妥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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