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具体如何写? |
释义 |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号码。系被害人之子。被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号码。现羁押于市看守所。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1年月日作出的 (201)刑一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中民事判决部分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元。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在民事判决部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一审中,上诉人诉请所列举的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子女教育费、在校生活费;伙食费餐费;司法鉴定费等应属物质损失范畴,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依法应予以认定并判决被上诉人赔偿。而一审法院错误地认定为精神损失及间接经济损失,与事实不符,且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死亡赔偿金,应确定为财产损失,而非精神损失。因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十八条已清楚地划分收入的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从逻辑上讲,财产损失赔偿就不是精神抚慰金。 2、从死亡赔偿金的历史进程看,《人身赔偿解释》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六条与《精神赔偿解释》第九条相矛盾,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实际上《精神赔偿解释》第九条已经被新的解释废止,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独立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之外的项目。 3、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如果不死亡可能获得的收入进行的赔偿,这对于死者以及其亲属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损失,属于财产赔偿,而不是精神安慰。 4、死亡赔偿金的赔偿与人的生命期限有关,与死者亲属遭受的痛苦无关,且死亡赔偿金所赔偿的对象是死者,数额是死者财产收入的损失,而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是死者亲属,赔偿数额与死者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打击、损害程度有关。综上所述,人的生命至高无上,死者已逝去,活着的人还要继续生活。严惩被上诉人,安抚上诉人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切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此致人民法院上诉人:2013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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