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执行回转的方式和条件规定是什么 执行回转的条件: 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在执行完毕后,依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 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本院的生效裁判或上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所撤销的,因先予执行而取得财务的一方应当返还。 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在执行完毕后,被制作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依法撤销的。 执行回转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据此,执行回转有以下几个特征: 1、执行回转的基础是基于执行的法律文书的应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或部分执行。 2、执行回转的起因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不再具体执行力。 3、新的法律文书使取得财产的人丧失合法依据。 4、执行机关依据职权或当事人申请,责令取得财产的原债权人返还财产及孳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一些情况使执行回转不能,如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被原债权人消耗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