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内贸租船参与经营,是否可以按照收取的运费和支付期租费用的差额作为营业额 |
释义 | 内贸的海运企业期租船舶参与经营,是否可以按照收取的运费和支付期租费用的差额作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解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25号)第一条规定,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对**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对**运输企业从事期租业务,不属于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运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应全额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 一、免租期房产税如何缴纳 免租期房产税在缴纳的时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厂房、写字楼或者商铺的租赁业务中,承租方在租赁后,都需要进行装饰装修,占用大量时间,为此承租方往往要求出租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免租期优惠。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是以满足一定租赁期限为前提的,并不是无偿赠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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