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时,应当在发票上注明本次销售或者服务的含税金额、税额及其它项目。因此,在此情况下,需要进行价税分离。但对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等,由于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的收入较少,且客户大多为普通消费者,因此一般不强制要求进行价税分离。特别是一些零售业,如超市、便利店、餐厅等,由于面向大众,消费金额较少,也可以选择不进行价税分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个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自愿进行价税分离,则同样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不动产等行为,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应当注明本次销售的货物、劳务或者不动产的名称、数量、单价、税率、税额等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