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土地使用权确认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
释义 | 企业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会计处理的基本规则 (一)确定转为权益法核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 开始转换为权益法时,应以成本法终结前投资的账面价值或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这一规范有以下几重涵义:(1)取得投资后未获得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或分配利润,下同),或者虽然分回现金股利但均已计入投资损益的,转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应与取得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相同;(2)如果成本法核算时已用分回现金股利冲减初始投资成本,转为权益法核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即为冲减后的投资成本;(3)采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计量的投资账面价值,2号准则中规定是指本准则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比如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股票投资,这类投资转为权益法核算时,账面价值一般为公允价值;(4)以上规范仅仅是转为权益法时确认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权益法核算开始时,还应按其他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转为权益法前的投资核算应以权益法为准进行追溯调整。 1.应补充确认自成本法开始至采用权益法这一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应计份额;如果这一期间投资企业分回现金股利,应从该份额和投资损益调整中扣除。 2.这一期间被投资单位因净损益以外的原因导致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以下简称净资产)变动的,投资企业也应按原持股比例确认其应计份额。 3.对于股权投资差额,应按2号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即股权投资差额为借差(指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不作账务处理;股权投资差额为贷差(指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其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并调整投资成本。 4.上述按原持股比例计算的股权投资差额,应与追加投资业务中计算的股权投资差额合并考虑,在此基础上确定与整体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差额。 二、国有资产管理、核算应反映企业整体资产价值为落脚点 国有企业整体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又分为外购无形资产和自创无形资产。现行企业财务制度仅对有形资产和外购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管理、考核,而对在企业经营起着重要作用的自创无形资产价值却关注不够,主要是因为: 1.自创无形资产没有具体形态,难以明确管理及货币计量; 2.现行资产观认为资产都应该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取得的。 即使企业拥有了某项未来经济利益,如果没有明确的交易或事项,也不能确认为资产。这使得自创无形资产被排除在企业资产之外,从而使国有企业的自创无形资产未能得到真实的反映。换而言之,现行国有企业资产核算没有真实反映国有企业整体资产价值。因此,现行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和漏洞,其提供的相关信息可靠性、相关性失真。社会经济发展到今天,知识经济时代已经到来,企业的类型呈现多样性的特点,传统企业主要制造业为主,以生产、销售商品为经营方式赚取利润,资产形式主要是有形资产;而知识类企业主要以提供高附加值的服务获得利益,一般不进行生产、制造,其资产形式主要以无形资产为主,表现在:品牌、经营理念、管理制度、营销方式、人力资源等,以微-软、思-科、搜-狐、网易等信息技术为代表企业,其无形资产是企业的核心资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知识类企业呈迅猛发展态势,代表未来世界经济发展方向,因此企业无形资产价值日趋重要,如按传统财务核算这类企业资产价值则大打折扣,从而使国有企业整体价值未能得到真实的反映。我们认为,国有资产核算与管理必然以企业整体资产价值为落脚点,并将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纳入企业常态化管理当中,确保国有企业整体资产保值与增值。 三、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 在会计处理上,当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相关的经济利益预计将流入企业;五是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五个确认条件中,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构成确认销售 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它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产生的经济利益。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如大多数零售商品。在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了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有时,已交付实物但未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随之转移,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商品。 在税务处理上,没有规定企业的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条件,一般是以会计处理确认的收入为基础,但因考虑的重点与会计准则有所不同,二者也存在一定差异。第一,税法上确认收入的实现,主要考虑的是企业是否已经具备纳税能力,已具备纳税能力的应确认为收入,尚未具备纳税能力的可暂不确认,因为此时纳税人尚无财力缴税。第二,税法上确认收入,一般较为注重收入实现的法律标准,不需要进行会计职业判断,确认收入的标准具有固定性。第三,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标准,应让有避税企图的纳税人无机可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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