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地补偿协议不属于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行使村民自治权的范畴 |
释义 |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行申34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牛晓民等165人。 诉讼代表人牛晓民,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诉讼代表人潘毓果,男,汉族,1955年8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诉讼代表人冀小宜,女,汉族,1967年11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诉讼代表人王根银,男,汉族,1939年9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诉讼代表人赵芳娥,女,汉族,1947年8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商洛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周波,该局局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西街社区。 负责人程书季,该社区主任。 再审申请人牛晓民等165人因诉陕西省商洛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商洛市国土局)行政协议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行终1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代理审判员周觅、代理审判员夏文浩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商州区西街片区属于老城区,基础设施较为落后,商洛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商洛市政府)决定对西街片区进行旧城改建。2011年3月15日,商洛市发改委下发了《关于下达2011年度全市固定资产和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将市区西街旧城改建项目纳入商洛市2011年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2011年7月5日,商洛市国土局对《商洛市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内容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2011年7月18日,商洛市国土局报经市政府土地征迁安置领导小组审批,通过了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该标准确定西街社区建设用地每亩征地补偿费8.02万元,并于当日印发了《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2011年8月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陕西省政府)作出陕政土批〔2011〕512号审批土地件,该批复中说明:商洛市国土局报送的《关于商洛市2011年度第一批次土地征收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已经陕西省政府2011年6月30日研究同意,同意将商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商州城关街道办事处西街社区、迎宾路社区等有关村组7.861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上述集体土地和依法收回的4.1711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共计12.0324公顷,用于城镇建设。 西街旧城改建项目启动后,商州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商州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办公室(以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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