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制度? |
释义 | 律师分析: (一)“有案不立”的内容 1.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未依法接收诉状并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 对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未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材料和期限; 3.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接收材料、不给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4. 人为拖延立案、控制立案等问题。 (二)“压案不查”的内容 1. 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书副本、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 2. 审限变更的申请和批准不符合规定; 3. 案件中有可供执行财产而不执行; 4. 诉前、诉讼保全过程中,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保全措施; 5. 消极执行,查询、评估、处置财产及发放执行款物不及时,虚假终本报结; 6. 严重超审限等拖延审判问题。 (三)“有罪不究”的内容 1. 对依法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 2.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3. 对于没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降格量刑等问题。 【法律依据】: 《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记录》 教育整顿要聚焦影响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顽瘴痼疾,结合各自实际,全面精准梳理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政法队伍在政治、纪律作风和执法司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具体表现。要坚持问计于民,深入走访调查,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要把是否解决突出问题作为检验标准,着力在解决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运动式”、“一刀切”执法,司法人员与律师不当接触交往,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执法司法突出问题上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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