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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释义
    1、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行政作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国的行政组织法,各行政机关都有法定职责,同时,也有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在实体上的行政义务,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应尽到保护的职责;在程序上的义务,由于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尚未出台,行政程序的法定义务主要散见于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中,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表明身份的义务,告知的义务,听取申辩和陈述的义务等。
    2、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的不履行法定义务表现为,行政主体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迟延办理。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临人身权、财产权遭受侵害时,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再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提出的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申请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虽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但超过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这里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体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未履行、延迟履行。
    一、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法律意义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这是我国法律对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作出的明确规定。因此,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维护。
    执法实践中,可能出现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特定情形无法按时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情况。例如,当事人因生病或遭受火灾、水灾等突发灾害,希望能够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不是主观上拒绝接受处罚、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而是客观上存在实际困难,无法按时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对此,行政机关应当将这种情形与当事人故意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的行为加以区分,允许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对于当事人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迫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以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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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19:4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