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拒赔我的胃癌治疗费用,我是否有追索权? |
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拒赔胃癌治疗费用,涉及到保险合同的履行问题。保险合同中应当规定了赔偿条款和免赔额等内容,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投保人可以依法追索赔偿。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合同生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免赔额外,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也可以请求相应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因医疗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致使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若无法协商解决,投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如果投保人因胃癌治疗造成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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