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核定保险金给付时应当以保险合同为准,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身体检查、病史等资料应当认真核实,不得对已经认可的理赔事实再次要求提供证明。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保险公司无法正确评估风险,严重影响了保险交易的公平性和诚信性,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六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核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的,应当以保险合同为准 3.《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严重影响保险公司评估风险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因此,如果重疾险投保人的治疗经历与保险合同要求不符,且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以避免出现理赔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