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但是,当鉴定结果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时,如何处理这种情况成为了一个法律难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鉴定结果与其他证据不符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第一,尊重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但不排除其他证据对事实认定的影响。 第二,当鉴定结果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时,应当进行全面综合考虑,以尽可能接近真实情况为原则进行认定。 第三,当鉴定结果与其他证据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时,应当依照证据权重原则,以其他证据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当庭鉴定的鉴定意见应当尊重,但不排除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第十九条:“鉴定结论应当综合考虑鉴定方法、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提供相互矛盾的证据的,应当按照证据的权重规定确定认定事实的标准。”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与其他证据不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全面综合考虑,并以接近真实情况为原则进行认定。在无法调和的情况下,应当以其他证据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