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大代表不可以直接管理国家事务。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如下: 1、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2、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3、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4、在全国人大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 5、在大会开会或闭会期间,非经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 6、对围绕人大审议议题及有关内容,有视察的权利; 7、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和社会应根据实际需要为代表提供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如下: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4、认真参加履职学习,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5、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是对一种专门职务的特称。人大代表的产生,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且肩负着相应的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