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方人大的职能和作用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工作的重大事项。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选举和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正、副职领导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还有下列职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四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介绍有关情况,认真研究办理,及时予以答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每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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