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地施工中死人安全员会坐牢么 |
释义 | 不会。 工地现场施工安全生产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施工现场高空坠物伤人的,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工地死人监理要坐牢吗? 工地死人监理一般不会坐牢。 建筑工地死亡一人属于一般事故,根据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工程监理责任认定: (一)不作为行为: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的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2、监理人员在现场发现施工企业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制止、不责令立即整改的; 3、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未发布暂停施工指令的; 4、工程监理企业未审查施工企业安全措施并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 5、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不作为行为。 (二)失职或者渎职行为: 1、监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发布错误指令; 2、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4、对应检查的项目未检查,或者对应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未实行旁站监理的; 5、转让监理业务的,造成质量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 6、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失职或者渎职行为。 施工工地高空坠物的责任如何划分 建筑工地高空坠物的责任确定有以下相关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工程造价算错了,是否会坐牢? 如果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一般不需要坐牢。 造价和施工质量是没有关系的,不必为施工质量负责任。另外还具体要看合同的具体细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建筑施工转包三手合同会生效吗? 关于建筑工程的转包合同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转包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与转包不同,在我国,分包在一定条件下是合法的,即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只能是一次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且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转包与分包具有如下区别: 1.承包合同的主体不同。分包合同的主体双方是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分包承包人在总承包合同关系中,仅处于第三人的位置。而转包是将原承包合同的主体双方变更为发包与受让方,原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则退出承包合同,使得受让人取代承包方成为原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权利、义务内容不同。分包合同是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形成的独立承包合同,其权利、义务由双方当事人约定。转包在转让后原承包合同的内容保持不变,仅主体发生了变更,受让人直接享有原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后果不同。我国法律允许建设工程总承包方经发包方认可或者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依法成立的分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转包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予以禁止。 该内容由 戚守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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